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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出台“史上最严”整治意见,全市将不再审批新网吧

  • 更新时间:2014-08-07 浏览量:311次
  • 天圆网讯 昨日,记者从市创建办获悉,《南昌市关于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已经下发。按照意见要求,自意见下发之日起,全市不得再审批新的网吧经营企业,否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审批人员的相关责任。同时,我市宣布针对网吧经营的七大违法问题进行严厉打击,进一步健全完善网吧管理的长效机制。

     10月31日前校园周边200米无网吧

        据了解,全市中小学大门至200米以内网吧于10月31日前全部搬迁或关闭。11月1日如发现未关闭的,由工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电信部门断开网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违法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实名制首次查处罚款3000元

        严格执行上网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度。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网吧必须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对违反以上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依据职权进行处罚,第一次的,责令整改,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查处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查处的,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次性接纳8名未成年人吊销许可证

        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要悬挂在网吧显著位置;严禁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对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悬挂在显著位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网吧一次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8人(含8人)以上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15000元;一次性接纳3名以上(含3名)7名以下(含7名)未成年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个月以内,并处罚款15000元;一次性接纳1至2名未成年人,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8000元罚款。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

        对于擅自设立网吧经营场所以及擅自从事网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依法处以罚款。

        严禁网吧经营业主擅自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经查实,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网吧内发现吸烟罚款15000元

        网吧内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或网吧业主及网管人员在网吧内吸烟的,或对上网者吸烟不进行有效劝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鼓励市民群众通过12318举报电话对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记者 杨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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