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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前往银行骗领信用卡。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没想到现场被工作人员认出。近日,江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12月3日下午,刘某持王某(女,湖南人)的居民身份证,到南昌市建设银行某支行大厅,冒领建行国旅龙卡。刘某在填写好《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和《国旅龙卡办理须知》后,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女子使用的身份证并非其本人,于是立即报警并将其控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居民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